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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陈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陈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被执行人陈进山,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陈进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64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进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8号楼1单元1层102号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进山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86号18号楼1单元1层1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