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曹爱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峰,张红玉,吴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946号申请执行人:曹爱峰,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玉,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学峰,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爱峰与张红玉、吴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轮候查封张红玉名下位于朝阳区朝阳路xxx的房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