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万才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万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981号罪犯邱万才,男,1965年3月5日生于吉林省扶余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以(2005)辽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邱万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日为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9日、2012年10月30日、2015年1月30日,为该犯减刑1年9个月、1年10个月、1年10个月。刑期自2007年8月3日至2027年2月2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4年5个月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万才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万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万才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