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人民法院、杨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人民法院,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372号申请人:宁国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凤影,院长。被执行人:杨磊,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磊盗窃罪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8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凤维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