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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育菖与李玲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育菖,李玲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826号原告:顾育菖,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玲,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顾育菖与被告李玲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顾育菖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育菖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育菖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顾育菖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 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洪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