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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孙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孙岸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203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11号中国港中旅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50742。法定代表人:傅卓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女,汉族,1996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孙岸英,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即墨市。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林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