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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新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生。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执行刘新生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