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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小圈、薛杜青、徐炎杰与被执行人吴万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圈,薛杜青,徐炎杰,吴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8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圈,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焦作市修武县。 申请执行人薛杜青,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 申请执行人徐炎杰,男,201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 被执行人吴万军,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郇封镇大文案村24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圈、薛杜青、徐炎杰与被执行人吴万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豫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于申请执行人徐小圈、薛杜青、徐炎杰在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8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春林 审判员  孙志强 审判员  姚万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