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4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肖明义申请执行黄航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义,黄航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4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肖明义,男,1963年10月17日生,黎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本县场城关镇果寨村。被执行人黄航州,男,1983年10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鼓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命义申请执行黄航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肖明义借款人民币205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航州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顺么铺分理处有存款人民币6498.64元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67.22元进行了强制扣划,用于支付申请人肖明义借款人民币14357.86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8.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尚余借款人民币6142.14元未执行到位。经对被执行人黄航州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四查”,被执行人黄航州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航州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骆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