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澎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澎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澎润,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寿光市,现住寿光市。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姚春茂、张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澎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澎润及其辩护人姚春茂、张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马澎润到寿光市文家街道仉家村一修理厂内,从鲁G×××××号红色大运牌半挂车上窃取张某的银行卡一张。被告人马澎润先后于2016年4月22日23时和次日零时许,通过银行ATM机分别提取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澎润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监控录像截图、银行卡电子账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澎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澎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退赔,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澎润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