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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德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971号罪犯苏德,男,1969年5月17日生于梅河口,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2日作出(2006)通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以(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7日以(2011)吉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四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30年5月6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11年5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德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德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