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执8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晓磊与张涛、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磊,张涛,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8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晓磊,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王晓磊与张涛、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张涛、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王晓磊借款1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王玲的还款责任范围以其与张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37元,由被执行人张涛、王玲共同负担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865000元,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涛、王玲不是本地人,现去向不明,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案诉讼保全查封了张涛、王玲名下湖塘镇天禄商务广场3幢2506室的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865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1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