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耿金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耿金梅,霍光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603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孙镇霍坡村,组织机构代码:55674624-6。法定代表人耿金梅,总经理被告耿金梅,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霍光增,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耿金梅、霍光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耿金梅、霍光增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金梅混凝土有限公司、耿金梅、霍光增银行存款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