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海宁、王玉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宁,王玉芮,王军,济宁市昌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宁,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玉芮,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济宁市昌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北段惠济园商务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11200025074。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宁与被执行人王玉芮、王军、济宁市昌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