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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字第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黎礼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礼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字第6639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7号二层办公室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68903J。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女,汉族,1989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群,女,汉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黎礼球,男,汉族,1963年4月21号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黎礼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群、被告黎礼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购房款1442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10100408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附录。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商品房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00.3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1.0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9.30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7382.45元,总房价款为人民币1409369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及《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面积异差值在±0.6%(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测绘确定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100.4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1.91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18.51平方米,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多0.83平方米,即面积误差比为1%。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补交购房款14,427元,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尚欠应补交的购房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欠款未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答辩称:如果核实后,房子面积确实比约定的面积大的话,我是愿意补交差价款的,但是房子一直漏水、地板存在瑕疵、窗台被刮烂等情况,开发商一直没给我修复。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黎礼球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房款总价、付款日期、付款金额、面积差处理及违约责任。2、《广东省佛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NO.2011000601),证明涉案房屋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明。3、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测绘报告书,岭南大道北131号十座单元建筑面积表,证明实测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面积差异。4、《碧桂园城市花园应缴其它款项明细》,证明被告欠款情况。5、律师函及EMS邮寄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楼款。诉讼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核后认为:被告对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4、5,被告称其没有收到过,但已经签收,本院予以认可。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4月19日,碧桂园公司(出卖人)与被告黎礼球(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101004086),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碧桂园公司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其中套内建筑81.08平方米,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7382.45元,总金额为1409369元;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含误差,下同)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差异值的±0.6%以内(含本数)时,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时,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多退少补……。上述合同已于2011年6月29日办理备案登记。2012年3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房屋测绘报告书》,其中载明涉案房屋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为81.91平方米。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建筑面积存在差异,从2016年6月8日开始,委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寄送律师函催收房款,被告未补交面积差异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时,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书》,涉案房屋的实测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为81.91平方米,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81.08平方米,面积差为0.83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差额比为(81.91平方米-81.08平方米)/81.08平方米=1%,故被告应向原告补交涉案房屋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购房款。因涉案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17382.45元,故被告应补交的购房款为14427元(17382.45元/平方米×0.83平方米)。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涉案房子一直漏水、地板存在瑕疵、窗台被划烂等情况,开发商一直未进行维修,该抗辩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院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礼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面积差异款1442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黎礼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梓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