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4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何贵与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贵,张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4民初291号原告:何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被告:张永刚,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原告何贵与被告张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张永刚给付工资款2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永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张永刚承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世家14号楼,原告在其建筑工地干活,经核算共欠工资款70,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陆续还款50,000.00元,被告以甲方未还款为由拒绝给付,2017年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余款20,00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永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何贵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示的证据为身份复印件一份、欠据原件一份。何贵举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所拟证明的事实,均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张永刚未提供证据。据此,本院认定下列事实,2014年被告张永刚承建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世家14号楼,原告何贵在其建筑工地干活,经核算共欠工资款70,0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陆续还款50,000.00元,被告以甲方未还款为由拒绝给付,2017年1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余款2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张永刚在金源世家14号楼中雇佣原告何贵出劳务,被告张永刚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70,000.00元。期间被告张永刚向原告何贵支付劳务费50,000.00元,尚欠劳务费2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张永刚给付劳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刚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何贵劳务费人民币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张永刚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文权审判员 葛 林审判员 董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