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某1、郭某2等与朱某某、邬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朱某某,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415号原告郭某1,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某2,男,1946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某3,女,1949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某4,女,1951年12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某5,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6,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7,女,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41年1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邬某某,女,1944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诉被告朱某某、邬某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于2017年6月28日以家庭成员间尚未就诉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1、郭某2、郭某3、郭某4、郭某5、郭6、郭7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绿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