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更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福根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福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更185号罪犯刘福根,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邵东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刘福根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交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刘福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福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被评为2015年、2016年度监狱积极份子,目前考核得分5个表扬余1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困难证明、罚金缴纳凭证、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福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福根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