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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甲、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甲、姜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陕0823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姜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常某某人民币1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已偿还的36000元利息将从中扣除);被执行人姜某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姜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常某某人民币5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已偿还的6000元及其利息将从中扣除)申请人常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常某某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10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