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单巍与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巍,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64号原告单巍,男,回族,生于1974年6月10日。被告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巍诉被告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单巍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