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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单巍与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巍,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64号原告单巍,男,回族,生于1974年6月10日。被告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巍诉被告开封市恒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单巍负担。审 判 长  马清河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