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兴杰塑料水管厂、崔元臣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兴杰塑料水管厂,崔元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13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兴杰塑料水管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毛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兴杰,负责人。被申请人:崔元臣,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兴杰塑料水管厂因与被申请人崔元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元臣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元臣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