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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杜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杜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信安路东侧10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47684861。法定代表人:何昶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鹏,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京,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玲,端州区城东法律服务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6)粤12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0元,由上诉人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成明审 判 员 谢肇雄审 判 员 张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覃丽珍书 记 员 赵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