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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任志田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乡南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田,兴隆县大杖子乡南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任志田,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大杖子乡郝家营村。身份证号:1326231964********。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乡南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国,村主任。申请执行人任志田与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乡南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