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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军与黄烈福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黄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233号原告:吴某,男,1975年10月0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黄某某,男,1970年05月2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吴军与被告黄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20日立案。原告吴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田应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麻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