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静慧与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静慧,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苏静慧,女,汉族,1984年7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季苏明。申请执行人苏静慧与被执行人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荔劳人仲案字[2017]10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星萌动漫设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苏静慧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一次性支付2016年10月、11月、12月工资共15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已经不在原经营地点经营,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雁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