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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凡华、张龙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凡华,张龙芳,张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华,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张龙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张龙彬,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华与被执行人张龙芳、张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张龙芳偿还曾凡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时间从2016年1月20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张龙彬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房屋、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