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振永、张文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永,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永,男,汉族,农民,河北省望都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智慧,男,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忠,男,汉族,河北省曲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永与被执行人张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振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林林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