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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初3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32154号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解其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美,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三层I区。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南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南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640元,案件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益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徐 立人民陪审员  毛伟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仕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