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军诉被告赵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军,赵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449号原告:刘勇军,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被告:赵贵兵,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原告刘勇军与被告赵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勇军于2017年6月28日以考虑到被告赵贵兵答应2017年年底之前还清借款及原告与被告的兄弟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刘勇军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军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原告刘勇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邓晓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彩云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