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齐重庆韵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韵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900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一组(外河坝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371052G。法定代表人:谭国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韵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225号2单元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67107909。法定代表人:周复恩,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齐,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韵名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彭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瞿张莉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