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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平素梅与董慧琦、陈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素梅,董慧琦,陈晓静,李海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50号之二原告:平素梅,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慧琦,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陈晓静,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李海卫,男,1970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原告平素梅与被告董慧琦、陈晓静、李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平素梅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平素梅负担。审判员  黄秀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新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