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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袁立军、刘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发,袁立军,刘凤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34号原告宋桂发。委托代理人王国威。被告袁立军。被告刘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发与被告袁立军、刘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发对被告袁立军、刘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