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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翠兰与陈红欢、饶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翠兰,陈红欢,饶娟,江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192号原告:江翠兰,女,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欢,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饶娟,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江胜利,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三环御景小区12#楼102、103、104、1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0186567L(1-1)。负责人:裴忠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玲莉,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员工。原告江翠兰与被告陈红欢、饶娟、江胜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江翠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翠兰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翠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恒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