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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滦平县天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常守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华,滦平县天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常守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吴振华,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滦平县天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蔡子侠被执行人:常守臣,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吴振华与被执行人滦平县天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守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振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滦平县天拓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民终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文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