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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国镰与莫燕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镰,莫燕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993号原告邓国镰,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莫燕光,男,成年人,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邓国镰与被告莫燕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8日,原告以证据不足,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国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国镰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嘉审 判 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黄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灵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