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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尹迪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迪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08-1号申请执行人尹迪渊,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榕花大街1898号。法定代表人:谷文君尹迪渊申请执行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