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尹迪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迪渊,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08-1号申请执行人尹迪渊,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平区。被执行人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榕花大街1898号。法定代表人:谷文君尹迪渊申请执行衡水道昂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5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8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