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31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7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不当得利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租用大客车一辆用于旅游出行,租车费用75000元,原告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费用。后被告未能履约将车辆租给原告,已构成违约,理应当将75000元不当得利返还。但时至今日,原告多次进行催要依然无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诉状中书写的被告住所不准确,经本院多方多次查找并要求原告补正信息,均无法确定,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呼伦贝尔市北纬五十度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呼 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