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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牟致帮与王洪涛、周宝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致帮,王洪涛,周宝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872号原告:牟致帮,男,199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被告:王洪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城区。被告:周宝香,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城区。原告牟致帮与被告王红涛、周宝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牟致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手机分期款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洪涛骗原告帮其办理手机分期贷款,原告既未得到手机,也未得到现金,现金被被告王洪涛拿走,原告多次向王洪涛催要,王洪涛拒不给付,被告之母周宝香答应为其还款,但至今未有偿还,为此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牟致帮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致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福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