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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锦峰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锦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74号罪犯张锦峰,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融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该犯及共同案犯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3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2年12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95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锦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锦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2000元。其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锦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锦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锦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抢劫罪被处十年以上刑罚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锦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