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弘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负责人余玲兵,经理。被执行人杨弘,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杨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