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高绍成与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绍成,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高绍成,1960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棣棠乡黄泥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77953228。法定代表人:周朝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高绍成依据(2016)渝0243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申报表,责令由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绍成工资2994元、经济补偿金10479元,合计13473元;由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0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中国工商银行彭水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彭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彭水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重庆银行彭水支行等银行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还向彭水县车管所、彭水县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房屋登记信息。经本院对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及对彭水县煤炭局了解,发现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已经被政府强制关闭,并且在彭水县煤炭局有相关的政策性补偿款,但该款项尚未拨付。本院已经向协助单位彭水县煤炭局送达了执行���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该款。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水县大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永学代理审判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家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