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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何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何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何济维,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国珍与何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济维的银行存款215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