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何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何济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何济维,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执行王国珍与何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济维的银行存款215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