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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与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340-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26号三峡钢铁贸易中心8H1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吴秀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宜埔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执行了被执行人351.417661万元后,尚余少���分利息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