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兰维伟、杨素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维伟,杨素英,邹荣华,巫锡旺,林传富,叶文英,石宝国,刘小群,杨进仟,厦门闽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841号申请执行人:兰维伟,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杨素英,女,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邹荣华,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巫锡旺,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林传富,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申请执行人:叶文英,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申请执行人:石宝国,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申请执行人:刘小群,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杨进仟,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遂宁县,被执行人:厦门闽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中区204号。法定代表人:邹荣亮,财务总监。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思劳仲案(2016)759-2号申请执行人兰维伟、杨素英、邹荣华、巫锡旺、林传富、叶文英、石宝国、刘小群、杨进仟与被执行人厦门闽阳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兰维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工资9909元;申请执行人杨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5420元;申请执行人邹荣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4985元;申请执行人巫锡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28802元;申请执行人林传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17224元;申请执行人叶文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226元;申请执行人石宝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5432元;申请执行人刘小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6120元;申请执行人杨进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506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吕娜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