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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景财与珲春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132号沈景财、珲春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景财与被执行人珲春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景财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元,申请执行费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22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元,申请执行费8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沈景财与被执行人珲春亿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