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官玉与张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官玉,张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977号原告:李官玉,男,汉族,1948年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睿。原告李官玉诉被告张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官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官玉负担。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亚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