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与陈合霞、宋相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陈合霞,宋相飞,丁林景,白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代表人,海本峰,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陈合霞,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宋相飞,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丁林景,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白小永,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合霞、宋相飞、丁林景、白小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溧河浦信用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云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