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常金华、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金华,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常金华,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749668,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常金华申请执行菏泽市润兴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部门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会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