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天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天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天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黑石子村叶家沟庄,组织机构代码L1933939-X。经营者舒天玉。被执行人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承德南路266号(江苏淮安软件园)1#1楼1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963218-1。法定代表人靖国权,经理。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天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淮安市常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天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0368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等562686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2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书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