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2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诉被告马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喜金,马显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051号原告:薛喜金,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森,男,40岁,汉族,现住辽阳县首山镇幸福路11-125。被告:马显来,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马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审 判 员 袁庆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