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诉被告马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喜金,马显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2051号原告:薛喜金,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房森,男,40岁,汉族,现住辽阳县首山镇幸福路11-125。被告:马显来,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马显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喜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审 判 员 袁庆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阎 宁 来源:百度“”